楚天都市报 / 2017-01-06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畜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规定,违法抛弃病死畜禽者,不仅要承担无害化处理费用,还会被追加罚款。《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须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应当向当地政府报告。抛弃病死畜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达到畜禽养殖规模备案标准的养殖场,应依法建立养殖档案。未达备案标准的(散养少量畜禽的农户除外),也要建立养殖记录。畜禽的品种、数量、来源、疫病防治、病死处理等情况均须有据可查。未建立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条例》还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