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洲乡人民政府 / 2017-01-06
2007年8月14日 财农[2007]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畜牧兽医、农牧、农林)厅(局、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畜牧局:
生猪良种补贴资金是国家为了加快生猪品种改良,提高生猪良种化水平,促进我国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由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直属垦区。
附件:
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生猪品种改良,提高生猪良种化水平,中央财政设立生猪良种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落实。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农业(畜牧)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以及项目的实施、检查及验收等。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第三条 补贴资金使用必须遵循政策公开、农民受益、专款专用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
第四条 生猪良种补贴项目要相对集中、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补贴对象: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生猪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场)。
第六条 补贴标准: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配种使用2份精液,每份精液10元测算,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40元。
第七条 补贴方式:中央财政按照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拨付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县级财政部门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每胎配种使用精液不多于2份精液,每份精液不高于10元,与良种猪精液供应单位(包括种公猪站、种猪场等生产良种猪精液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第八条 农业部、财政部根据生猪品种改良需要及项目资金预算,联合制定并下达年度《生猪良种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品种、补贴规模、补贴金额、实施范围及有关要求等。
第九条 省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财政部联合下达的年度《生猪良种补贴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具体的实施县、补贴品种、补贴母猪数量、补贴金额、组织方式和保障措施等,并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第十条 农业部负责对各省报送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补贴资金分配建议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接向农业部、财政部申报,补贴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通过农业部申报,补贴资金由财政部拨付到农业部,再由农业部拨付到中央直属垦区。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开展种猪场及其良种公猪品种评定,在省级农业(畜牧)信息网上公布入选的种猪场及良种公猪品种;并报农业部备案,农业部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母猪人工授精工作,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供精单位及精液价格、配种范围、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及标准等。供精单位必须使用入选的种猪场及良种公猪品种范围内的种公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