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商品分类
进一步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六条措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17-01-0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的相关要求,切实保障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巩固餐桌污染治理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大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扶持力度

  (一)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生猪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病死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因地制宜采用焚烧法、化制法、发酵法、深埋法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技术,配套建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相关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猪。

  (二)加快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2016年底前,龙岩、南平、福州、漳州、泉州等生猪年出栏量200万头以上的设区市以及新罗、福清、延平、上杭、永定、南安、武平等生猪调出大县(市、区),要建设处理能力高于日常病死猪处理量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厂。鼓励跨行政区域建设病死猪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场),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对集中无害化处理厂(场)建设用地,各市、县(区)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加快办理用地报批手续。鼓励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厂(场)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物为原料的有机肥厂,年产3万吨以上的有机肥生产企业享受化肥生产优惠电价政策。

  (三)强化补助经费保障。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配套补助经费和无害化处理现场确认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每头80元补助;对存栏15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大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械设备的,省级财政给予每台套补助20万元;对无害化处理厂(场)购置有效容积达20m3以上(或一次处理能力达10吨以上)大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械设备的,省级以上财政给予100万元补助,市、县(区)要给予配套补助。

  (四)完善生猪保险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进生猪保险工作。建立完善保险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二、强化生猪屠宰加工经营企业监管

  (五)推进屠宰企业改造升级。继续做好屠宰企业审核清理工作,对不符合要求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要坚决关停。严格审批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不再审批日屠宰500头以下生猪及含有代宰的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稳步推进中小屠宰企业整合,积极引导定点屠宰企业升级改造,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打破区域垄断,鼓励“规模养殖、厂场挂钩、集中屠宰、厂超对接”等先进模式,扶持引导新建扩建生猪规模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示范厂(场)10家,通过引领示范逐步实现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

  (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督促生猪屠宰、加工以及猪肉制品生产企业、肉类批发市场(含附设冷库)、集贸市场、商场、超市、肉食店、餐饮服务单位等场所落实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市、县(区)及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充分利用现有的检验检测资源,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组织开展猪肉制品风险监测,并依据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

  三、加大制售病死猪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七)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猪、私屠滥宰、加工制售病死猪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农业部门为主负责加强饲养和屠宰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病死猪非法交易和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负责加强流通加工餐饮环节监管,严格规范生猪肉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严厉查处销售非法屠宰肉品以及采购和使用病死肉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为主负责侦办生产销售死因不明、病死、因病濒死猪及其制品等犯罪案件。对公安机关查扣的病死猪及其产品,在固定有效证据后,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无害化处理,市、县(区)政府应加强组织协调,并将所需无害化处理经费列入当地财政予以保障。

  (八)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的,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侦办。对于违法销售、屠宰病死猪和加工、制售、经营病死猪产品的企业,分别由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列入“黑名单”并公开曝光。

  四、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

  (九)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各地要建立健全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当地畜禽养殖、动物产品消费量、动物防疫、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现状等实际和现有编制总量,进一步调整充实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切实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管水平,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要加快推进畜禽定点屠宰管理职责调整,市、县两级必须分别在2015年6月和9月底之前完成屠宰监管职能、编制、装备和相关经费等划转、调整工作,确保监管机构及人员力量调整后切实得到加强。

  (十)理顺监督执法经费渠道。自2015年7月1日起全省停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各级农业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关人员经费和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十一)加强宣传与舆论监督。广泛宣传病死猪肉及猪肉制品的危害性,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类媒体平台作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及时、客观、公正报道相关信息。各级各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予以澄清,最大程度避免、缩小和消除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对违反工作纪律、有意炒作或随意散布消息,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

  六、明确细化责任追究

  (十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负总责,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对公安机关自主侦办的病死猪犯罪案件,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对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从严追究监管单位及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坚决堵塞管理漏洞;对因人员、经费等保障不到位而造成监管缺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