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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农业部网站 / 2017-01-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2015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明确从2015年1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同时规定,取消和暂停收费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为全面掌握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有关情况,确保动物检疫工作正常开展,我部决定开展相关情况调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一)财税〔2015〕102号执行情况;

  (二)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后,机构队伍、编制,基本支出以及同级财政保障情况等(按附表填写有关情况);

  (三)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受到的影响、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建议等。

  二、有关要求

  请各省认真调研梳理有关情况,填写附表,并于2月底前将书面总结报我部兽医局。

  

  联 系 人: 张志远

  联系电话:010-59191431、59191855(传真)

  电子邮箱:shyjjdch@agri.gov.cn

附表: 省(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关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