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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第二次中央储备冻猪肉收储加工入库工作的通知

为猪商城 / 2019-03-15

各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中央储备冻猪肉收储工作的通知》( 商运发[2019]63号)要求,为做好2019年中央储备冻猪肉第二次收储(社会代储库)加工入库相关工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合同管理

  

  竞价交易成交即《承储合同》生效。收储竞价交易结束后,成交企业作为承储企业,下载打印3份纸质《承储合同》,承储企业要在纸质《承储合同》中完整、准确填写相关信息,不得遗漏,签字、盖章后立即将3份合同文本邮寄至华商中心肉类储备处。华商中心办理《承储合同》工作联系人:刘肖倩、周朝义;联系电话:010-58930873. 58930862; 华商中心承储合同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A座12层1202室,邮政编码:100097。



二、严格加工质量

  

  成交企业作为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对加工质量负全部责任,负责储备冻猪肉的采购加工、发运入库等相关工作,并将冻肉入储到本企业的储存冷库进行储存。所采购交储的冻猪肉,必须是交易日以后生产加工的产品,必须屠宰的是国内饲养的生猪,必须是农业产业化省级、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或其所属企业加工的冻猪肉,严禁使用进口猪肉交储;加工中央储备冻猪肉,必须经PCR检测非洲猪瘟病毒,经PCR检测为阴性的同批冻猪肉方可进行交储。

  


  三、按时完成入库

  

  承储企业必须在2019年5月14日24时前,将冻猪肉保质保量全部入储到本企业的储存冷库。承储企业要切实负起初检责任。交储的冻猪肉运达储存冷库后,承储企业须安排专人立即初检,填制《2019年中央储备冻猪肉第二次收储入库初检情况表》(附件1)并签字确认,初检情况表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如发现质量异常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肉品不得入库。承储企业要妥善保管相关凭据凭证以备查用。严禁承储企业与加工企业进行串通将不合格肉品入库。

  

  承储企业在规定交储时间内完成入库后,要及时按标的向公检单位申请公检,公检合格和非洲猪瘟PCR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冻猪肉,方可作为中央储备肉正式入库,华商中心开具《中央储备肉入库单》;


公检不合格和非洲猪瘟PCR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冻猪肉,不得作为中央储备肉入库,不合格肉品由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一切损失由卫储企业承担,如对公检结果有异议,按照《中央储备肉数量检查和质量公检实施细则》处理。



四、及时报送进度


自加工入库开始至全部入库完毕期间,承储企业要按时填制《2019年中国储备冻猪肉第二次收储入库进度表》(附年2),报送至华商中心肉类储备处。入库进度工作联系人:刘肖倩,联系电话:010-58930873.



五、做好在库管理


承储企业要履行好在库管理主体责任,确保在库数量完整、质量完好和储存案例;本批收储的冻猪肉,承储企业不得自行轮换。


中央储备肉实行专库或专垛管理、专人专帐管理,严禁与其他物资混放。库外须悬挂“中央储备肉专用库”标识。入库堆码要按照《华商中心中央储备冻肉入库堆码管理暂行规程》有关要求执行。不同商品编码、生产厂、不同批次要单独堆码,留足“八距”(距冷藏间顶棚≥0.2米、距顶排管下侧≥0.3米、距顶排管横侧≥0.2米、距无排管的墙≥0.2米、距墙排管外侧≥0.4米、距冷风机周围≥1.5米、距风道底面≥0.2米、垛与垛之间距离≥0.5米),码垛完成后须悬挂专用垛卡,并保持库内卫生整洁。


承储企业要按照实际入库进度建立完整的中央储备肉库存明细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中央储备冻肉商品明细账登记要做到真实、准确、及时、连续、完整并及时更新,当月如果没有发生出入库,当月库存应自上月结转进行登记。



六、资金来源和成本


本次收储的中央储备冻猪肉加工和承储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自筹,也可由属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按风险可控原因提供贷款支持,中央财政补贴利息。补贴利息按入储成本、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基准利率和实际储备时间计算;入储单位成本即收储成交价格。



七、做好费用申报


储存期间,每个季度末承储企业按规定编制储备肉冷藏费用和利息费用补贴申报表,出库后承储企业按规定编制储备肉出库价差费用补贴申报表,将费用补贴申报表报华商中你没有肉类储备处,无故延迟报送申报费用的,将不再列入当季费用补贴申报之列,后果自行承担。



八、严格相关规定


承储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央储备肉管理规定、合同约定做好加工入库工作。对不执行相关规定或不履行合同相关约定的,将按违约处理。如发生不可抗力,应向华商中心(肉类储备处)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提供当地相关政府或权威部门的证明或相关佐证,华商中心在收到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后提请上级部门处置。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 储存地点,不得拖延或阻挠入库,不得以储备肉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清偿债务,承储企业不得无故阻挠或拖延入库。对弄虚做假,不认真落实非洲猪瘟检测要求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本次收储入库工作联系电话:010-58930826、13641368115

  

  特此通知。

  

  附件: 1.2019 年中央储备冻猪肉第二次收储入库初检情况表

  

  2. 2019年中央储备冻猪肉第二次收储入库进度表

  

  

  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

  2019年3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