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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种猪测定办法(试行)

为猪商城 / 2017-01-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养猪业的发展,推进优质三元猪工程的实施,提高种猪质量,现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种猪场和湖北省畜牧局确认的种猪原种场、原种扩繁场、一级良繁场(以下简称“种猪良繁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成立湖北省种猪测定委员会,负责种猪测定的组织、实施、拍卖及种猪测定数据结果公布等各方面工作。湖北省种猪测定委员会由湖北省畜牧局、湖北省养猪行业协会、国家种猪测定中心共同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畜牧局。

第四条 种猪测定采取以现场测定和集中测定相结合的测定制度。以现场测定为主,集中测定为辅。现场测定是在各种猪良繁场内进行的测定,集中测定是在国家猪种测定中心进行的测定。

第五条 国家种猪测定中心(以下简称“测定中心”),负责现场测定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具体实施集中测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种猪测定的管理

第六条 各种猪良繁场必须开展种猪测定,在种猪测定的基础上开展良种登记。各场应将所测定的数据定期上报给省种猪测定委员会办公室和测定中心。省畜牧局将把测定的数据作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的必备条件。

第七条 猪种测定技术员必须参加技术培训,经培训合格后,由测定中心发给“国家种猪测定中心委托测定技术员合格证书”,现场测定由种猪测定技术员进行,原始记录数据及测定结果均由该猪种测定技术员签字后方可生效。凡场内无种猪测定技术员的,由测定中心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测定。

第八条 省种猪测定委员会对种猪测定技术员采用年检管理制度,由省种猪测定委员会派专家到现场考核,考核不合格者,须再到测定中心继续参加培训学习。对伪造、虚报现场测定数据者,一经查处,取消其种猪测定技术员资格,其测定数据视为无效,并对该场作相应处理。

第九条 各种猪良繁场每年组织的现场测定品种、数量、时间必须在开始测定之前一个月上报到省种猪测定委员会办公室和测定中心备案。

第十条 在现场测定基础上,省种猪测定委员会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种猪良繁场的种猪进行集中测定,以公正地评价各种猪良繁场的种猪质量。测定结果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并可以检验现场测定的可靠性。

第三章 种猪测定规则

第十一条 种猪测定时间安排。

(一)我省猪种集中测定实行计划送检,由湖北省种猪测定委员会提前半年将测定计划通知有关种猪良繁场,种猪良繁场按要求送检。

(二)申请在测定中心进行测定的海外和省内外种猪,由申请单位与测定中心预约安排,签约测定。

(三)测定中心集中测定,暂定每年2次,每次3-4个月。

(四)现场测定由各种猪良繁场自行安排。

第十二条 集中测定程序

测定中心收测种猪的始未时间在15天内完成,送猪车辆必须彻底清洗,严格消毒。测定中心接到送测种猪后,进行如下各项检查和测定。

(一)检查送检资料

1、血缘登记资料。每头送测猪需具有三代以上系谱记录。

2、被测种猪良繁场必须是近三个月内未发生猪瘟、口蹄疫、猪传染性水泡病、布氏杆菌病、猪霉形体肺炎、猪密螺体痢疾、猪萎缩性鼻炎、猪伪狂犬病、猪蓝耳病的场,并由县级以上农牧部门的兽医防疫检疫机构签发证书。

3、送测猪在送测前10天内必须完成猪瘟、猪丹毒、口蹄疫、伪狂犬病免疫注射。并具备种猪场兽医出具的健康检查合格证书。

(二)送测猪的选择

1、送测猪应来自5个以上相对独立血统的后代,个体编号清楚,品种特征明显,系谱上写明品种、出生日期、初生重、断奶日龄及断奶重等。。

2、送测猪必须健康、生长发育正常,无外形损征和遗传疾患。同窝45日龄育成头数不得少于9头(杜洛克猪7头)。

3、送测猪应为每头公猪与所配的母猪中随机抽取三窝,每窝选择2头公猪。6头为一个测定单位。

4、送测猪龄应在70日龄以内,个体重23公斤左右,个体间体重相差不超过2公斤。

(三)送测猪到测定中心后,隔离二周,经兽医检查合格后方能进入预试。若发现有烈性传染病的,测定中心有权作无害化处理,并通知畜主,损失由畜主承担。

(四)送测猪实行抽签入栏,重新戴上检测耳号卡,一周内给予10公斤测定料预试。预试期结束后,进入测定阶段。

(五)正式测定于每栏猪平均体重达30公斤时开始,至个体重平均达100公斤时结束。

(六)测定指标为个体的平均日增重(ADG),平均饲料利用率(FCR),活体膘厚(BF),测定结束时计算其性能综合指数(I)。

I=100+50×(ADG- )-115×(BF- )-30×(FCR- )

第十三条 现场测定程序

(一)现场测定条件

1、种猪良繁场品种(系)应有五个血统以上的纯种公猪。其基础母猪应在100头以上。

2、种猪良繁场各品种(系)应具有完整的系谱档案和性能、生产记录。

3、各种猪良繁场测定用饲料应符合测定猪营养需要、满足品种要求且相对稳定,测定环境应基本一致。应有容量为200头的测定猪舍,笼秤,活体测膘仪(A超或B超)、磅称。出具数据的仪器设备应进行校正,达到规定的精度要求,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

(二)受测种猪的选择

1、受测种猪品种特征明显,生长发育正常,健康无病,同窝无任何遗传缺陷,奶头分布均匀有效奶头不少于12个。

2、受测种猪编号清楚,有明确的标识,有三代以上系谱记录。

3、品种内每个血统公猪必须测定,每个血统公猪与所配的母猪中选取五窝,每窝选2公2母,即每个血统测定20头猪。

4、受测种猪测定前7天应完成免疫注射和驱虫,并经一周预试后进入测定期。入试体重为30kg左右,结束体重为100kg左右。

5、入试猪选择时在体重上相差不大,一般个体间不应超过2公斤。

(三)测定方法

1、预试和测定期间受测种猪自由采食,自由饮水,每个血统公猪后代可关在一栏内,公母猪分栏饲养。

2、受测种猪于30kg开始测定,于100kg结束。入试和结束时应空腹24小时后称重,同时认真记录称重日期、测定个体入试重、结束重和饲料耗量。

3、受测种猪体重达92kg以上时进行活体测膘。测定部位:测定最后肋骨处离背中线4cm,或测定第6-7肋间、最后肋骨处和腰荐结合处离背中线4cm三点膘厚平均值。

4、受测种猪患病应及时治疗,一周内未治愈应淘汰。

5、母猪繁殖性能应准确实际记录产仔数、产活仔数、初生窝重、断奶育成数、育成率、断奶窝重及遗传缺陷性状等。

(四)测定项目

日增重(ADG)、活体背膘厚(BF)、达100kg日龄,测定结束时计算其性能综合指数(I)。

I=100+90×(ADG- )-180×(BF- )

第四章 种猪展销拍卖与结果公布

第十六条 集中测定完成之后,湖北省种猪测定委员会对所测得优良种猪进行拍卖。

第十七条 参加测定的种公猪按个体指数排列名次,各品种前4名的种公猪作为被拍卖猪参加展销会拍卖。另由专家组根据外形外貌评分,各品种前4名的种公猪也作为被拍卖猪参加展销会拍卖。指数高于平均指数的其他种猪,由畜主与省种猪测定委员会协商保底价后,作为投标猪,进行暗标出售,其它送测猪由畜主决定出场办法。

第十八条 公猪拍卖前必须经布氏杆菌检查,如呈阳性反应,须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条 父母代种母猪展销,可由畜主委托测定中心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参加展销会的种猪,由湖北省种猪测定委员会办公室用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有关种猪良繁场。

第二十二条 参加展销会竞购种猪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湖北省种猪测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交纳押金,领取竞购牌,进入竞购席参加竞购。展销会结束后,按成交价结算调出种猪

第二十三条 从展销会购买的种猪,需办理出境手续的,由测定中心负责办理出境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由湖北省种猪测定委员会公布每期种猪展销会的交易成本及展销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