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猪商城 / 2017-01-11
关于颁布《畜禽品种(配套系)审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及《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家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于 1998年7月颁布了《畜禽品种(配套系)审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标准”)。自“试行标准”实施以来,在指导、规范全国畜禽品种(配套系)审定工作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经过几年的实践,并在广泛征求种畜禽生产、培育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了《国家级畜禽品种(配套系)审定规程》(试行),并对“试行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国家级畜禽品种(配套系)审定规程》(试行)和修订后的“试行标准”给予公布。 附件:1、国家级畜禽品种(配套系)审定规程(试行) 附:报审国家级畜禽品种(配套系)审定申请书(样表) 2、猪品种(配套系)审定标准(试行) 3、家禽品种(配套系)审定标准(试行) 4、牛品种(配套系)审定标准(试行) 5、羊品种(配套系)审定标准(试行) 6、家兔品种(配套系)审定标准(试行) 7、马(驴)品种(配套系)审定标准(试行) 8、毛皮动物品种(配套系)审定标准(试行) 9、鹿品种(配套系)审定标准(试行) 10、蜜蜂品种(配套系)审定标准(试行) 国家家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 2003年10月23日 附件1 国家级畜禽品种(配套系)审定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国家级畜禽品种(配套系)审定的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家级畜禽品种(配套系)审定是指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受理畜禽品种(配套系)培育单位的申请,对其培育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 国家级畜禽品种(配套系)审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申请审定的畜禽品种(配套系)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畜禽品种培育成果的完善和畜牧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畜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 国家级畜禽品种(配套系)审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审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 国家级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结论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审核、公告。 第二章 审定范围 第六条 申请国家级畜禽品种(配套系)审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种主要特性、特征明显,生产性能优良,遗传性状稳定,与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 (二)经中试、区域试验增产效果明显,品质、繁殖率和抗病力等方面有一项或多项突出优良性状; (三)培育品种数量及畜禽结构达到品种要求标准; (四)应按要求提供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畜禽品种检测机构出具的两年内的检定意见。 第三章 审定组织 第七条 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级畜禽品种(配套系)审定工作由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家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定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八条 参加审定工作的专家从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组成专家审定小组,专家审定小组不得少于5人。 第九条 审定采取资料审核,现场考察、测试或演示,答辩,会议讨论等形式,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可视申请者的具体情况确定审定形式。 第十条 参加审定工作的专家在审定工作中应对被审定对象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做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审定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申请审定者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 第四章 审定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集体和个人培育畜禽新品种。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品种(配套系)培育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所培育的品种达到本规程第二章第六条的要求,均可按程序向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第十二条 畜禽品种(配套系)审定申请者应向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供如下材料: (一)国家级畜禽品种(配套系)审定申请表(见附件); (二)育种技术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培育单位、参加培育单位基本情况和技术力量,培育过程,技术路线与育种方案,品种来源,品种主要特性、特征,性能指标,遗传稳定性,与其他品种的区别,育种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作用意义,推广应用的范围、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并附培育单位发表的重要论文、推广单位的证明等材料。) (三)报审品种的声像、画册资料及必要的实物等。 第十三条 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按照以下三个步骤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 (一)材料初审 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接到申请后进行材料初审,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如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不予受理: 1、申请材料和有关文件不齐全; 2、对培育品种(配套系)的知识产权存在异议或争议。 (二)专家评审 对于材料初审合格的申请,按照本规程第三章第八条的规定成立专门的专家审定小组。专家小组按本规程第三章的规定开展审定工作。专家审定小组意见必须依据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 (三)评审结论 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对专家审定小组的意见进行讨论,形成审定结论,并于受理申请后六个月内报农业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请省级畜禽新品种审定的条件、审定程序遵照《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省级畜禽品种审定部门颁布的审定规程和审定标准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备案,抄送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备案,抄送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国家家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